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福龙侵权责任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1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13日对原告张福龙、聂秀岭与被告陈华峰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十六行、十七行“2014年、2015年农田作业期间,10%的农活由旧拖拉机完成,90%的农活由雷沃100马力拖拉机完成”更正为“2014年、2015年农田作业期间,少部分的农活由旧拖拉机完成,大部分的农活由雷沃100马力拖拉机完成”审 判 长  韩立岩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张如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秋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