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8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福龙侵权责任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817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13日对原告张福龙、聂秀岭与被告陈华峰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中,有错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第十六行、十七行“2014年、2015年农田作业期间,10%的农活由旧拖拉机完成,90%的农活由雷沃100马力拖拉机完成”更正为“2014年、2015年农田作业期间,少部分的农活由旧拖拉机完成,大部分的农活由雷沃100马力拖拉机完成”审 判 长 韩立岩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张如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秋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