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蒋纪中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纪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885号原告:蒋纪中,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提,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城闸南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706719105B(1-1)。主要负责人:王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蒋纪中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蒋纪中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纪中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纪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蒋纪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