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良与张克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051号原告:XX良,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杰,单县天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克忠,男,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佳,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供成(系被告张克忠之子),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良与被告张克忠、第三人张供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XX良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XX良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德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