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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3执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游新程等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游新程,袁艺,游新利,高海麟,周媛,游新鹏,高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323执121-1号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人民东路30-118号。法定代表人:渠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玉萍,女,汉族,1978年5月6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游新程,男,汉族,1977年5月12日出生,个体业主,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袁艺,女,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个体业主,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游新利,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个体业主,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高海麟,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个体业主,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周媛,女,汉族,1965年1月19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游新鹏,男,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高锋华(与游新程系夫妻关系),女,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住新疆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游新程、高锋华、袁艺、游新利、高海麟、周媛、游新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游新程自动履行了本案部分案款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游新程、高锋华、袁艺、游新利、高海麟、周媛、游新鹏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福海县信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福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