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世彬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世彬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309号罪犯王世彬,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隆昌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世彬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罪犯王世彬到庭参加诉讼。执行机关民警及检察机关检察员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以罪犯王世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报请减刑减刑,并当庭出示了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证人证言等书面材料。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监区民警和同改犯证人证言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世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世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7年9月2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 慧审 判 员 王家玉人民陪审员 何祖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