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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刘东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435号罪犯刘东,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博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日作出(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东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以(2006)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8月4日交付执行。2009年8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罪犯刘东曾于2011年12月、2015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减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7年8月4日以罪犯刘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刘东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4年9月至2017年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58.4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审判员 文 曙 光审判员 许 志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文 胜 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