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刑更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牛庆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庆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刑更240号罪犯牛庆虎,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德州监狱服刑。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作出(2011)邹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庆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56088.4元。刑期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2024年3月19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德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德州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牛庆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狱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建议给予减刑。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庆虎自入监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牛庆虎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本院认为,罪犯牛庆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亦无证据证明其确无财产履行能力,故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庆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文杰审 判 员 叶卫国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