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臧胜明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胜明,北京来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臧胜明,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来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21号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张爱春,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16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来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来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北京来福顺通物流有限公司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将车牌号为×××车辆过户到臧胜明名下。二、补办车辆相关手续。三、车辆过户相关费用均由臧胜明负担。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