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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尹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心,张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1123执16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心,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西街街道西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75********。被执行人张方华,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新路湾镇二村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1982********。申请执行人尹心与被执行人张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心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方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尹心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已将车辆查封。现被执行人张方华已归还借款16000元,余款已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执行人尹心申请(2017)浙1123执1640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苏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