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孟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6刑初549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XXX。曾于200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4年11月2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7]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万达公寓X座XX楼08号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48克。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某证言、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款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忠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崔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