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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5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5240施兵兵与殷洪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兵兵,殷洪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240号原告:施兵兵,男,199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洪兴,男,196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本院审理原告施兵兵与被告殷洪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施兵兵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殷洪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兵兵撤回对被告殷洪兴的起诉。受理费96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施兵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嘉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