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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雪梅与陈国英、陈良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梅,陈国英,陈良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249号原告:黄雪梅,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意萍,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英,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良四,男,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雪梅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昭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凌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