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33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红卫、徐迪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卫,徐迪华,郭跃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周红卫,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徐迪华,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郭跃超,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红卫、徐迪华与被执行人郭跃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跃超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红卫、徐迪华于2017年8月24日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123执3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李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