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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亚龙与任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亚龙,任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尹亚龙,男,1944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任金芳,女,1956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尹亚龙申请执行任金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了(2017)皖1203民初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任金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亚龙医疗费42397.8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尹亚龙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土地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其��落,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任金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发出协助拘留被执行人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