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2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瑛、周家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瑛,周家平,方德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瑛,女,汉族,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周家平,男,汉族,1962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方德翠,女,汉族,1961年12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瑛与被执行人周家平、方德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胡 进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自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