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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105民初2894号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董福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亮,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以被告已交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25元),由原告银川市敦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赵文祥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胡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