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越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三越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褚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潇、李云帅,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越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丰产路**号二十一世纪中心大厦*楼**层*户。法定代表人:王三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冬冬,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该公司经理。一般代理。上诉人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三越机电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5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洛阳市新龙安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蔡美丽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琦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