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锦华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华,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4255号原告:张锦华,女,1954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太平庄村天通苑西二区西侧北京天通奥北农贸市场有限公司1层102室。法定代表人:翁立。原告张锦华与被告北京冠宇阳光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锦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锦华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