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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黄XX与胡彩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胡彩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1051号原告:黄XX,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个体工商户,住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周雄燕,东安县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彩凤,男,195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原告黄XX与被告胡彩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诉。本案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判员  邓青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丽娜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