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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1执40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西百强水牛奶业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克裕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百强水牛奶业股份有限公司,欧阳克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1执40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广西百强水牛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山县十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守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欧阳克裕,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广西百强水牛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欧阳克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72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桂072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即:1、被执行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货款405500.04元、案件受理费6932元给申请人;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两被执行人在银行、土地、房产、车辆、工商部门的财产情况,均未能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经多次查找未能查找到两被执行人。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执行,未能查找到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2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本院恢复对本院(2016)桂0721民初8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迺海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潘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肖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