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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文革、乔洪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革,乔洪恕,王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20号之一申请人:周文革,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乔洪恕,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王立民,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军分区。申请人周文革与被申请人乔洪恕、王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文革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本院冻结的被申请人王立民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市分行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文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17)鲁0811民初678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立民中国工商银行济宁市分行银行存款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