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1、吴某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1,吴某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25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1,男,201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吴某某2,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吴某某1与吴某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2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津0116执222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大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