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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易正中与中山市骏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正中,中山市骏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037号原告:易正中,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鹄,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骏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南岐北路3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2000000446949。法定代表人:吴桂标。原告易正中与被告中山市骏业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正中撤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原告易正中已预交470元),由原告易正中负担。审 判 长  周 逵审 判 员  陈春华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