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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齐江、姜孟德与张亚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江,姜孟德,张亚范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090号原告齐江,住明水县。原告姜孟德,住明水县。被告张亚范,住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江、姜孟德与被告张亚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江、姜孟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江、姜孟德负担。审判员  刘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