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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钟军,彩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0111XXXX。被执行人钟军。被执行人彩春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申请执行钟军、彩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军、彩春秀已经清偿完毕本案全部执行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钟军、彩春秀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