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行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陈宗志与会理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宗志,会理县国土资源局,会理县土地矿产储备开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34行终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宗志,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13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理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龙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志鹏,系会理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唯全,四川三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会理县土地矿产储备开发中心(原会理县土地矿产储备整理开发中心)。住所地:四川省会理县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苏章发,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凯,系会理县土地矿产储备开发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陈宗志因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7)川3425行初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宗志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理县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曾志鹏、邓唯全和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会理县土地矿产储备开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周凯到庭参加诉讼。会理县国土资源局的法定代表人龙坚因参会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宗志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会理县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会理县土地矿产储备开发中心土地行政管理上诉案中,因上诉人陈宗志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宗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翀审判员 胡智强审判员 唐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