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6民初2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与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582号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高新区汽车工业园新光路6号4幢。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39号申鑫国际广场A2710室。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襄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武英人民陪审员  周 燕人民陪审员  李安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