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02民初3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德明与河南安好实业有限{公司、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明,河南安好实业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3201号原告:王德明,男,汉族,l933年10月15日,现住南阳市。被告:河南安好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与汉冶路交叉口东鸿源小区l0号楼l5楼1510室。法定代表人:王峰被告:王峰,男,40岁,汉族,住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中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俊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