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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伟诉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杜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4365号原告:孙伟。被告:杜明。原告孙伟诉被告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孙伟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孙伟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芸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