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有先与李中华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先,李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先,女,汉族,1970年11月24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中华,男,193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李有先与李中华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5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进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