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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有先与李中华其他案由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先,李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李有先,女,汉族,1970年11月24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中华,男,193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李有先与李中华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5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进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