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11396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朱海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朱海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396号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东湖新村3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张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飞,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海中,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朱海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丽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成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