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培培、杜吉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培培,杜吉兰,武春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541号申请执行人:高培培,女,198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被执行人:杜吉兰,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东武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武春果,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牛庄镇东武村村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培培与被执行人杜吉兰、武春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3653.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殿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