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4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焦步明与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步明,许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4611-1号原告焦步明,男,1988年8月16日生,住盐城市。被告许磊,男,1983年10月9日生,住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步明与被告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原告焦步明遂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焦步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79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6310元,由原告焦步明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淑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