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涂素金与黄火星、陈月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素金,黄火星,陈月治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民初3002号原告:涂素金,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勇,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巧梅,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火星,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月治,女,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涂素金与被告黄火星、陈月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素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巧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火星、陈月治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涂素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火星、陈月治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15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黄火星、陈月治处从事包袋加工的工作,截止2016年3月3日,两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1500元未支付,两被告遂出具一张11500元的欠条给原告收执。被告陈月治和被告黄火星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经原告催告,两被告拒不支付拖欠的工资。黄火星、陈月治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火星、陈月治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雇佣原告涂素金从事包袋加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黄火星结算工资,被告结欠原告工资11500元,并由被告黄火星出具《欠条》1份交给原告收执,约定于2017年3月3日前还清。《欠条》内容:“欠条本人黄火星欠涂素金工作(资)壹万壹千伍佰圆整(¥11500.-)于2017年3月3日前还清.以此为据欠款人:黄火星2016.3.3”。事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黄火星、陈月治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涂素金提供的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黄火星、陈月治《居民身份基本信息》、《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1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据。被告黄火星、陈月治未到庭质证,视为自愿放弃权利。原告涂素金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火星雇佣原告涂素金进行包袋加工,双方之间的雇佣行为,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雇佣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黄火星结欠原告涂素金工资11500元未还,有其出具的《欠条》及原告涂素金的庭审陈述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黄火星应予付还。欠款发生在被告黄火星、陈月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黄火星、陈月治均未举证证明欠款时原告与被告黄火星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被告黄火星、陈月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故原告主张上述借款为被告黄火星、陈月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予以采纳。欠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定期限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原告涂素金请求判令被告黄火星立即支付欠款11500元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火星、陈月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火星、陈月治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涂素金115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黄火星、陈月治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超群代理审判员 陈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慧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