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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卢惠敏诉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韩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樊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076号本院2017年8月17日对原告卢惠敏诉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韩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樊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打印有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四行“共计374342”应补正为“共计376342元”。第四页倒数第二、三行“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374342元”应补正为“车辆修理费、评估费、拖车费共计376342元”。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