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卢惠敏诉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韩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樊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076号本院2017年8月17日对原告卢惠敏诉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君宇运输有限公司、韩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樊长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打印有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第四页第四行“共计374342”应补正为“共计376342元”。第四页倒数第二、三行“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共计374342元”应补正为“车辆修理费、评估费、拖车费共计376342元”。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