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宫本明与方崇利、周淑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本明,方崇利,周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宫本明。被执行人方崇利。被执行人周淑英。申请执行人宫本明与被执行人方崇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春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