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1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明与原爱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原爱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晋0411行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地址:长治市威远门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郭树伟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山西聚宏博工贸公司,地址:长治市郊区马厂镇。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山西聚宏博工贸公司长郊国土资处字[2018]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收到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其对山西聚宏博工贸公司长郊国土资处字[2018]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对山西聚宏博工贸公司长郊国土资处字[2018]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治市国土资源局郊区分局对山西聚宏博工贸公司长郊国土资处字[2018]1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鹏亚人民陪审员 许小平人民陪审员 曹海玉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