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某与耿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耿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843号原告:冯某,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耿某,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张某,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耿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