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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子平与被执行人张虎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虎虎,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子平与被执行人张虎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虎虎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子平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虎虎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虎虎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虎虎下落不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虎虎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2017年8月11日被天水市甘谷县公安局临时控制,我院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张虎虎主动履行了案件款27801元,法院执行费317元由张虎虎负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子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17元已由张虎虎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育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