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子平与被执行人张虎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630号申请执行人:李子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虎虎,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子平与被执行人张虎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虎虎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子平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虎虎履行判决书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7年7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虎虎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虎虎下落不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虎虎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2017年8月11日被天水市甘谷县公安局临时控制,我院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后被执行人张虎虎主动履行了案件款27801元,法院执行费317元由张虎虎负担。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子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17元已由张虎虎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育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