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02民初3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汤晓红与汪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晓红,汪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623号原告:汤晓红,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汪奕芳,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汤晓红与被告汪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汤晓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晓红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