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北京长阳世欣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浩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长阳世欣投资有限公司,李浩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810号原告:北京长阳世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溪路南侧3幢平房。法定代表人:张贺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保全,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儒,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浩东,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北京长阳世欣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浩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长阳世欣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长阳世欣投资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长阳世欣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长阳世欣投资有限公司交纳(已负担)。审判员 吴奕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