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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8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8935张家港市现代彩板型钢有限公司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现代彩板型钢有限公司,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8935号原告:张家港市现代彩板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滩里村鹿北。法定代表人:曾桂华。被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忠。原告张家港市现代彩板型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张家港市现代彩板型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张家港市现代彩板型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现代彩板型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现代彩板型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天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