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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字第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钟桂群申请执行自贡市智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桂群,自贡市智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字第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桂群,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自贡市智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袁智洪,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钟桂群与被执行人自贡市智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书,被执行人自贡市智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钟桂群借款150,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的(2012)自流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辛玉审判员  杨 斌审判员  郭礼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