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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燕与刘兵、李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刘兵,李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刘兵,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李玉梅,女,汉族,1078年5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刘兵、李玉梅(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5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兵。李玉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李燕借款160000元及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365元。被执行人刘兵、李玉梅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行、证劵部门、车辆管理所、房产土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兵、李玉梅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刘兵、李玉梅在银行有工资账户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其他无土地、房产、证劵及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李燕,申请执行人李燕对本院调查结果无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石 谦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 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