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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余杰、罗登杰、王自还、余佳乐申请执行姚开进、遵义捷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杰,罗登杰,王自还,余佳乐,姚开进,遵义捷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846号申请人:余杰,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二合镇。申请人:罗登杰,男,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人:王自还,女,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四川省古蔺县。申请人:余佳乐,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二合镇。被��请人:姚开进,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高大坪乡。被申请人:遵义捷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深圳路优雅苑1号楼1栋3单元204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092758-4。法定代表人王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余杰、罗登杰、王自还、余佳乐申请执行姚开进、遵义捷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法律文书款79100.09元、承担受理费640元由姚开进承担,执行费10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在其他执行案件中扣划7915.75元给申请人。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