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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忠霞与深圳多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深圳多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新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晓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霞,单树民,王晓宁,深圳多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深圳多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7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霞,女,1962年6月3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云龙,系陈忠霞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树民,女,193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民,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琪,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晓宁,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锋,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多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王晓宁,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多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中心A栋22层2208-2209。负责人:王晓宁,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新疆多赢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13号1栋1室。法定代表人:王晓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锋,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忠霞因与被上诉人单树民、原审被告王晓宁、深圳多羸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多羸公司)、深圳多羸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多羸新疆分公司)、新疆多羸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多羸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对新证据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再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4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887.28元(陈忠霞已交),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仝淑莉审 判 员  项 颖代理审判员  庞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