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6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家乐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家乐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62432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昆泰国际大厦708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厦门家乐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建材园49号314室之一。法定代表人:宋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家乐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林子英审判员 崔树磊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