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海兵、卫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海兵、卫云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525民初9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焦海兵、卫云刚归还借款本金37696元及利息53226.51元,诉讼费512.5元,总计91435.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申请执行费1272元,确定由焦海兵负担,且已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晋0525执282号案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