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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8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马涛、王庭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涛,王庭顺,德兴市恒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8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马涛,男,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白米洲143号,身份证号码362302199204060034。被执行人:王庭顺,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景德镇市珠山区中华南路469号,身份证号码362330195205240210。被执行人:德兴市恒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外环路16号锦绣前城7号楼1单元303、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796975419Q。法定代表人:祝雪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赣118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庭顺、德兴市恒鑫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庭顺、德兴市恒鑫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149,689元或等价财产(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俭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