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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4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金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213号原告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灿。委托代理人李彩荣、黄红娜。被告陈金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金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陈金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萧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佳丽 微信公众号“”